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DM-114-聲保-4-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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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沛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沛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沛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1月1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19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而受刑人於112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81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