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DM-114-聲保-5-2025011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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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紹龍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紹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0日確定,而在監獄執行中,於114年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 989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