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HLDM-114-聲保-8-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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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誠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接續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 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接續在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23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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