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DM-114-聲簡再-1-20250312-1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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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張世昌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花交 簡字第9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 本,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世昌請求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請 求再審所憑之裁判書之繕本,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件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