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06

案號

HLDM-114-聲-112-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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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瓊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0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瓊芬(下稱被告)為乳癌患 者,身體不適,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訊問後,裁定羈押,嗣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114年3月3日裁定命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巷00弄00號,被告於同年月5日交保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114年度金訴字第40號卷宗無訛。準此,被告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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