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HLDM-114-聲-132-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守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 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判定刑之基礎已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裁定意旨亦均同此)。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13年6月5日,然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113年6月28日,顯然在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之後所犯,已與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未合。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所示7罪既均查無有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各該定刑之基礎有所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法院自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原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重行拆解而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自有未當。 四、綜上,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6日 113年08月26日 113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0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8日 112年7月21日 112年8月1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5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第4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第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15日 113年06月05日 113年06月0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5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第4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第43號 確定日期 113年08月20日 113年06月05日 113年06月05日 備註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日 113年6月2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第43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05日 113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第43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58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05日 113年12月26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