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HLDM-114-聲-21-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 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如附表編號1、5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4、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書立之刑事執行意見狀(見執聲卷)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予併合處罰,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即民國112年11月20日)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各罪間之關聯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函詢受刑人使其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逾期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4日 109年10月初至109年12月9日 110年8月11日前某時至111年8月11日 110年8月30日至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38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296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296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4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號 編號2至4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號1至8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號1至9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8日 111年1月14日 110年7月28日 111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4號等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3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113年2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3號 編號5至7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1至8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號1至9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號 9 10 罪名 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1日至111年8月22日 111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428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272號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272號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12月12日 是否得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2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93號 編號1至9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