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HLDM-114-聲-28-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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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即 告訴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傅美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 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 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子寧律師為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 6號被告傅美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告訴人葉純妏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因產險公司疑似洩漏被害人之病歷資料予被告而經被告當庭提及,爰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8月29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告訴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具律師資格,且有委 任狀在卷可稽,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所聲請之113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於113年8月29日審理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為之,且業已敘明係為追究洩漏個資責任等所需,屬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本案並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限制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與聲請目的無關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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