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6

案號

HLDM-114-聲-68-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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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嘉齡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因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聲明異議狀之 簽名。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   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   人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嘉齡不服檢察官就本院113年 度侵訴字第9號乘機猥褻案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23號)聲明異議,惟依附件聲明異議狀(由本院依原本影印)   ,聲明異議人於狀尾聲請人欄並未簽名,此部分聲明異議程 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明異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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