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HLDM-114-聲-68-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嘉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乘機猥褻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4年度執字第23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先前工作不穩定,現今好不容易找到 正職工作,若入監執行便無收入,無人可分擔家計;伊疼愛小孩多於責罵,努力賺錢供小孩讀書及生活,卻換來如此指控;雖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得否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並給予分期繳付,可否重新量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乘機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下稱本案判決),本案判決業已確定,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23號執行在案等情,有本案判決、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花院胤刑文113侵訴9字第013436號函、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上情並經受刑人於114年2月6日執行筆錄所自承,以上均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宗確認無訛。  ㈡本案判決主文為有期徒刑10月,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法自不 得易科罰金,故本案判決主文未為得易科罰金意旨之記載,自屬合法。本案判決既已確定,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不得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受刑人所謂可否重新量刑,給予得易科罰金並分期繳付等節,於法要屬無據,故檢察官未給予易科罰金並分期繳付,亦未聲請本院重新量刑,其指揮執行當無違法或不當。又本案判決既已確定,即生確定判決之效力,本案確定判決復未經再審、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程序撤銷改判,則職司執行之檢察官本於本案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再任一受刑人入監服刑,本難免對家中經濟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或不免對家庭其他成員產生若干不便,然此乃受刑人因犯罪所須付出之當然代價,並為刑事執行上所不得不然,受刑人不得逕以家庭因素為由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  ㈢綜上,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判決所載刑期執行指揮,並無違法 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事。從而,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