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HLDM-114-聲-95-20250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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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國屏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彭 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國屏因受刑人即被告彭偉(下稱被 告)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因該被告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 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9月1日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乙節,有花蓮地檢署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前揭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上開確定案件經移送花蓮地檢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簽發拘票命警拘提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而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因案在監在押,戶籍地亦未變動等情,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花蓮地檢署點名單、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花蓮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花蓮地檢署具保人執行通知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代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