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4
案號
HLDM-114-花交簡附民-3-20250324-1
字號
花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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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茲怡 被 告 陳雅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花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陳雅蓓因本院114年度花交簡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許茲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