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1

案號

HLDM-114-花原交簡-27-20250211-1

字號

花原交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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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原交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璟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璟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部分「呼 氣酒精測試檢定合格證書」,應正為「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孫璟浩上揭公共危險犯行,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15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3月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2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3年3月6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履行期間自113年3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等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惟被告於上開期間內並無在監或執行羈押,無不能自行到案繳納之原因,仍未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即113年9月5日前向公庫支付3萬元,且經再次傳喚後於113年10月30日到案執行時表示無法履行上開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對於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沒有意見(見緩字卷第27至19頁),而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7日以113年度撤緩字第162號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於113年11月25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送達生效等節,有花蓮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點名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筆錄、送達證書、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前引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花蓮地檢署113年度緩字第107號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是本案檢察官於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送達被告生效後之113年12月25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合於法定程序,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㈠前無經法院判處罪 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可;㈡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㈢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25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所違反義務程度,及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業工、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1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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