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0
案號
HLDM-114-花原簡附民-1-20250120-1
字號
花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昱晏 被 告 温文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文盛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