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DM-114-訴-4-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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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卜勇征 選任辯護人 王政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 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卜勇征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112年1 1月1日以112年度簡字第49號裁定停止審判確定。嗣被告於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存卷可考,是認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本院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