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0
案號
HLDM-114-附民-18-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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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文欽 被 告 潘同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文欽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3號被告潘同緯被 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