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M-114-附民-57-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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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林鉦凱 (住址詳卷) 被 告 邱奕豪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1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奕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林鉦凱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