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HLDV-110-醫-3-20241223-1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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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游美惠Posak.Suro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永鑣 被 告 黃振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佩錦律師 劉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 3年12月2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對當事人並無不利,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