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HLDV-111-國-3-20250305-2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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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陳煌仁 陳振樁 葉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宜榮工程有限公司即伯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振益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網路列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8178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