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HLDV-112-司繼-448-20250211-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48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乙OO 關 係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壬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鄉○○路000號)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