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HLDV-112-婚-66-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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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15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 14年1月22日宣判,惟因被告送達之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5日15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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