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08
案號
HLDV-112-家繼訴-24-20241108-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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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複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乙OO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 3年12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訴訟尚未告知於法律上有利害 關係之第三人即被繼承人丙OO之姐姐丁OO,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應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