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DV-112-家繼訴-61-2025011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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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居首爾市陽川區木洞中央本路00街00週院別墅000-000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1 4年1月15日宣判,惟因部分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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