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DV-112-救-54-20241203-2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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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游美雲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林武雄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姓名「游美雪」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游美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