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求償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HLDV-112-訴-14-2024122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浚泰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浚 被 告 鍾龍恩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暉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翔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慶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求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龍恩、鍾龍暉、鍾龍翔、鍾龍慶為被告鍾阿成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阿成於訴訟中之民國112年6月9日死亡,依法 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鍾阿成之配偶田秀美及子女鍾曉玲、田鍾曉玉、鍾玉珍、伊宸嫻全數均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孫輩田嘉萱、田張書婷、田鍾政國、田鍾柏岳、伊垣安亦均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而鍾龍恩、鍾龍暉、鍾龍翔、鍾龍慶為鍾阿成之孫,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聲請逾期駁回在案,有113年司繼字第379號裁定一紙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419號、424號、598號、722號、113年度司繼字第379號拋棄繼承卷查閱屬實,則依上開規定,鍾龍恩、鍾龍暉、鍾龍翔、鍾龍慶即為鍾阿成之法定繼承人。茲因鍾龍恩、鍾龍暉、鍾龍翔、鍾龍慶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鍾龍恩、鍾龍暉、鍾龍翔、鍾龍慶為鍾阿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