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HLDV-112-訴-196-20241025-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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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樊幼茹 徐偉珊 徐妗妤 徐曼昀 被 上訴人 徐唐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 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 4,332,100元(計算式:3,694,100元+638,000元=4,332,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