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HLDV-112-訴-290-20250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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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52 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 人部分均不服,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7,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