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HLDV-112-重訴-34-2024122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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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姚美子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 被 告 天竺山金龍寺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劉純情 前列天筑山金龍寺、劉純情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天筑山金龍寺」之記載,應更 正為「天竺山金龍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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