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DV-112-重訴-54-202410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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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貞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