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V-112-重訴-60-2024101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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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羅得倉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被 告 梁寶秀(即被繼承人梁文檀之繼承人) 梁水錦(即被繼承人梁文檀之繼承人) 梁銘安(即被繼承人梁文檀之繼承人) 梁展榮(即被繼承人梁鴻鵬之繼承人) 梁少瑜(即被繼承人梁鴻鵬之繼承人) 梁正隆(即被繼承人梁文檀之繼承人) 王玉(即被繼承人梁文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1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