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HLDV-113-亡-7-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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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鎮○○里○○00號)於民國83年12月 3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OO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妹,相對人於民國76年 12月31日失蹤後,即未在歸返,生死不明,爰聲請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   、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失蹤案件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健保投保資料及門診就醫記錄、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在卷可憑,且函請相對人最後設籍地轄區員警查訪,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相對人僅於77年2月4日在高雄區漁會有勞保退保紀錄)。審酌上開事證,堪認相對人在76年12月31日即失蹤,相對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網頁資料、揭示證書等件附卷可稽。今申   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本件相對人自76年12月31日失蹤,計至83年12月31日已屆 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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