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06

案號

HLDV-113-亡-8-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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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SOO OOOO OOO(中文姓名:甲OO) NOO OOOO OOOO(中文姓名: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SOO OOOO OOO(男,0000年0月0日出生,外國護照號碼:MM 0000000號,最後住所:00 000000 00, 000 000000 0000 00 00 00, 00000000)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宣告NOO OOOO OOOO(女,0000年0月0日出生,外國護照號碼:M M0000000號,最後住所:00 000000 00, 000 000000 0000 00 0 000, 00000000)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分別由SOO OOOO OOO、NOO OOOO OOOO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SOO OOOO OOO、NOO OOOO OOOO等2人 為夫妻關係,失蹤人2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入境來臺(迄今仍查無出境紀錄),並於同年4月3日6時30分許搭乘「310次太魯閣線觀光巴士」前往花蓮縣太魯閣國家公園天祥站,後於同日7時20分許(觀光巴士内監視器畫面註記時間),失蹤人等2人在砂卡礑站下車,疑似步行前往砂卡礑步道(經媒體報導有遊客在地震前疑似拍到失蹤人等2人之身影,經搜救小組研判地震發生時,失蹤人等2人可能在砂卡礑步道約1.5公里處五間屋附近)。嗣於同日7時58分許,在花蓮縣政府南南西方14.9公里處(位於花蓮縣壽豐鄉),發生編號第019號芮氏規模7.2地震,後續於同日接連發生編號020號至100號之數十起有感地震(下稱0403強震),造成砂卡礑步道多處山壁崩塌,經花蓮縣消防局進行搜救多日,迄今仍未尋獲失蹤人等2人之行蹤,另經本署採集失蹤人等2人之尋親家屬DNA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DNA資料庫進行比對,亦未發現具有血緣關係者;而失蹤人等2人之尋親家屬AOO OOOO OOOOO(中文姓名:丙OO,新加坡籍)、BOO OOOO OOO(中文姓名:丁OO,新加坡籍)亦具狀陳報失蹤人等2人因0403強震失蹤,請求本署向貴院聲請確定其等死亡及死亡之時間。綜上所述,失蹤人等2人確實已因0403強震災害死亡而未發現其等之屍體,爰依災害防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確定其等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二、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 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1年內為之。第1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法院准許第1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其陳報期間,應定為自揭示之日起3星期以上2個月以下。災害防救法第62條亦載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護照影本、出 生證明、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7日新聞稿網頁影本、監視器畫面截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鑑定書、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中央氣象署113年4月3日地震明細等件存卷可佐。是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認相對人於113年4月3日因遭遇災害而失蹤迄今,則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災害發生後1年內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又本院前經以113年度亡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以本院認定失蹤人確定死亡,其死亡時間為113年4月3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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