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02

案號

HLDV-113-全-23-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戴苡安 相 對 人 黃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或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第807號民事裁判參照)。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是。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曾簽定借名登記契約,約定聲請人所 購買OO縣○○市○○○街00號*樓之*房屋登記在相對人名下,聲請人並支付借名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元予相對人。近期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將上揭房屋返還予聲請人,相對人均未予理會,已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聲請人有意請求賠償,且相對人亦申請核發新權狀,足認相對人有意圖將上揭房屋出售予第三人,致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爰聲請就在相對人財產於122萬8,39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聲明請求相對人辦 理上開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民事起訴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命相對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尚非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自不得聲請假扣押。另聲請人於上揭民事起訴狀固於事實及理由欄另載稱向相對人請求30萬元及利息之賠償,惟此部分聲請人就相對人有何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上揭30萬元部分加以釋明,自難認此部分聲請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從而,聲請人就請求移轉登記上揭房屋部分,非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就請求30萬元部分,則就假扣押原因則未盡釋明之責,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