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9
案號
HLDV-113-勞執-3-20241219-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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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姵君 相 對 人 高志豪即永利昇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月17日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4,000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月17日經 花蓮縣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分13期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9,947元:第1期於113年1月31日前給付5,947元;第2期於113年2月29日前給付5,000元;第3至6期於113年3月至6月,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7至12期於113年7月至12月,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10,000元;第13期於114年1月30日前給付9,000元;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如數給付第1至6期金額,第7期僅給付5,000元,即未再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 錄及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為證,而本院函詢相對人是否已履行該調解內容,該函文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相對人,然迄未獲覆,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實在。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