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HLDV-113-勞補-6-202412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鄭志宏 訴訟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809元(含短付工資 195,000元、勞工退休金短少115,639元、勞保老年給付差額281, 1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4,333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67元(計算式:6,500元-4,333元=2,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