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所有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HLDV-113-原訴-42-2025020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原 告 朱芊卉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榮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妨害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39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致其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