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HLDV-113-司促-4634-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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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 債 權 人 廖淑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双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双喜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 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二、網路通訊軟體LINE截圖代號:「168...銀行」即為債務人之釋明證據。」,惟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之補正狀並未補正網路通訊軟體LINE代號「168...銀行」即相對人之釋明證據。縱聲請人提出「168樹木銀行鍾双喜」之網路資料,亦未能釋明上開要件,且是否提出「壹陸捌花園景觀企業社」之工商登記資料,亦與釋明LINE之代號無涉;聲請人亦未補正相對人身份證統一編號,致債務人人別無法確定,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然聲請支付命令乃一非訟程序,法院僅得就聲請人提供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以資解決。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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