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HLDV-113-司促-4733-202411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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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 債 務 人 陳珉韻 上異議人陳珉韻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3年9月2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3年11月11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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