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DV-113-司促-4768-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 權 人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所附證物成屋買賣契約書之當事人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非契約當事人。應提出債權讓與之證明。二、雙方公司(即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三、與請求金額(新臺幣6,603,063元)相符之釋明證據及計算式。」,該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2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債權釋明證據,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