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司促-4802-202411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 異 議 人 陳崇雨 上異議人陳崇雨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13年9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11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