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DV-113-司促-4988-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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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債 權 人 林展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宏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許宏華身份證統一編號,以查對相對人。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據(書狀原因事實記載為借款,應提出借據或本票或其他借款證明)。三、如雙方非借貸關係,應陳明雙方發生債之關係之原因,並提出雙方有新臺幣300,000元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據及計算方式。」,該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2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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