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HLDV-113-司促-5047-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 債 權 人 江金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郁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邱郁淇欠負債務新臺幣5,000元之釋明證據(例雙方交易之證據、金額證據等)。」,惟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之補正狀並未提出任何足供釋明上開債權存在之證據,債權人既未就其主張之事實履行釋明義務,其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