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HLDV-113-司促-5465-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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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4,62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147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21%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123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21%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61,101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21%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12,255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21%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147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123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1,101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2,255元 林駿杰即源益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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