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DV-113-司促-5513-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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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債 務 人 王德生 王百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050元,及自民國 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