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HLDV-113-司促-5803-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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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信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6,09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000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4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348,758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4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63,082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13%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94,258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09%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000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48,758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63.82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94,258元 陳信致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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