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HLDV-113-司促-5931-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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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3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弘偉即邱弘偉 邱春妹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363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弘偉即邱弘偉應向債權人給付54,5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58元 陳弘偉即邱弘偉 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4,873元 陳弘偉即邱弘偉 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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