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HLDV-113-司促-5972-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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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林睦軒即曾明賢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941元,及其中170,444自民國(下同)96年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227元,及自95年3月4日起至95年4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及自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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