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HLDV-113-司促-6050-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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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黃修賢 柴婭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東空調家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又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僅採形式審查,至債權人之請求內容,實體上有無理由,非屬辦理支付命令核發之非訟法院所得審究。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因冷氣 安裝位置錯誤致生損害,請求薪資損失及損害賠償等語,惟依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為「遠東家電」或「遠東家電花蓮店」,未能釋明第三人林木森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之釋明證據。本院於113年11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三人林木森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之釋明證據,及符合請求金額新臺幣70,316元之詳細計算明細表。嗣債權人於113年11月14日陳報略以:債權人主張向債務人遠東空調家電有限公司購買國際牌冷氣(含安裝),因安裝錯誤,債權人不得不重新另找商家依照規定移至合理位置,致生債權人因參與消保官調解之薪資損失、債務人違反消保法應以債權人移機損失新臺幣12,000元之5倍(即6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計共應賠償債權人二人70,460元,並提出樓層平面圖、薪資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然支付命令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按依督促程序之形式審查原則,債權人所主張之:(一)債務人冷氣安裝是否有聲請人所述之錯誤瑕疵。(二)債權人參與消保官調解之休假係債務人之冷氣安裝錯誤所致及必要,且依所提證據債權人黃修賢任職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因休假而受有薪資之損害亦未明。(三)債權人柴亞婷是否受有薪資損失未釋明。(四)債務人是否需依消保法對債權人負懲罰性賠償金等,均須法院實質審理方能判斷,非非訟事件形式審查所能論斷。(五)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代理人為林木森,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林木森為債務人代理人。綜上,債權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