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DV-113-司促-6201-20250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呂雯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居所欄「彰化縣和美鎮中山路 ‧‧‧」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和美鎮平山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