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HLDV-113-司促-6334-2025010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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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鄭加恩即曾加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